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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金芳与孔凡路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芳,孔凡路,李林忠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1299号原告:刘金芳,女,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告:孔凡路,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乾智,茌平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李林忠,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芳与被告孔凡路、第三人李林忠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芳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刘金芳负担。审 判 长  冯俊堂审 判 员  赵 青人民陪审员  刘百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谢倍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