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周南西与周从俊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南西,周从俊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民初1933号原告:周南西,男,汉族,1934年12月15日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周从俊,男,汉族,1965年10月3日生,住泸县。原告周南西与被告周从俊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周南西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南西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予收取。审 判 员 官晓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邹利梅书 记 员 向 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