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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02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宝庆汽车超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封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阳市宝庆汽车超市有限公司,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封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02执493号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宝庆汽车超市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封金山,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宝庆汽车超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封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该案(2016)湘0502民初1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曾登奎与被执行人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封金山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02民初1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徐 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