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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中华与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华,陈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1民初853号原告:刘中华,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告:陈琴,女,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原告刘中华与被告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中华以已与被告陈琴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中华申请撤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中华撤回对被告陈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刘中华负担。审判员  王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孙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