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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凃伟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凃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58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凃伟,男,1986年11月7日生,出生地湖北省郧县,大专文化,个体户,住湖北省郧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460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0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凃伟饮酒后驾驶某号路虎轿车搭载其女友,从本区朝阳路玖隆城出发回家,行驶至科城路红星美凯龙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凃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8mg/100ml。被告人凃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凃伟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凃伟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凃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曾钟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