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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袁文政、四川吉新电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袁文政,四川吉新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4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文政,男,194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现住四川省汉源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吉新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回隆乡叶坪村。法定代表人:谢平,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袁文政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吉新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8民终12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袁文政申请再审称,袁文政在原单位工作27年,1996年参加考试获得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证明袁文政属于工人身份,2015年的户籍登记也载明袁文政为退休工人,因此吉新公司按个体参保为袁文政购买养老保险是错误的,导致袁文政退休后未能按退休职工领取退休工资,损害了袁文政的合法权益。原审裁定驳回袁文政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袁文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袁文政原系刑满留场就业人员,1996经四川省新康监狱批准办理退养手续,2008年以个体参保形式补办养老保险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05年袁文政以四川新康石棉矿(系吉新公司前身)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以退休工人身份解决其退休待遇,经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05)雅民终字第285号民事裁定,认为袁文政是否认定为国家正式工人或享受工人待遇,应属行政确认范围,裁定驳回袁文政的起诉。2016年袁文政又以吉新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退休工人身份并补发工资,确属重复起诉。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正确。袁文政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但其提交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已在一审中提交,并非新证据,且该证据不能推翻原裁定。综上,袁文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袁文政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爱民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赵亚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宋良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