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应林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应林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国忠。被执行人应林昂,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申请执行人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应林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1500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应林昂名下房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信息等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应林昂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02执8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 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