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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5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胡健与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健,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007号原告:胡健,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4997506。法定代表人:肖汉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衍,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健与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健于2017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健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胡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健负担。审判员 王 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朱小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