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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柳传惠、曾焕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传惠,曾焕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1286号申请人:柳传惠,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起冬,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伟,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曾焕来,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原告柳传惠与被告胡清清、夏品纲、曾焕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柳传惠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坐落福鼎市桐城街道洋中新村H幢67房产【国有土地使用证号:鼎国用(1998)字第151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鼎房权证TS字第××号】被申请人曾焕来所享有的份额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柳传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坐落福鼎市桐城街道××房产【国有土地使用证号:鼎国用(1998)字第151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鼎房权证TS字第××号】被申请人曾焕来所享有的份额,查封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柳传惠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