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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谭杰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2刑初635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杰,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9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后脱逃,2017年3月1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3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7]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杰犯偷越边境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8月2日,被告人谭杰从珠海市野狸岛附近一处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前往澳门,2015年3月5日在澳门奥林匹克大马路被警方查获,3月7日被遣返回珠海,当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行政拘留四日。2、2015年9月7日晚20时45分许,被告人谭杰和彭某、徐某、刘某(均已判决)结伙从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国防公路边防警戒区6号A哨地段以翻墙的方式偷越边境前往澳门时,被珠海市公安边防总队第五支队执勤干警当场查获。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谭杰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网上追逃,2017年3月13日,被告人谭杰主动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彭某、徐某、刘某的证言,抓获经过登记表,现场示意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澳门遣返人员名单,无违反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人口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上网追条人员登记表,上网追逃人员撤销/删除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杰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偷越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杰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杰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已被羁押9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香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罗康茂程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