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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蚌埠市三清置业有限公司与魏传顺、魏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三清置业有限公司,魏传顺,魏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1593号原告:蚌埠市三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圣泉大道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67263329XY(1-1)。法定代表人:周茂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靖,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何何,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魏传顺,男,195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魏帅,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蚌埠市三清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魏传顺、魏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蚌埠市三清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蚌埠市三清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蚌埠市三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葛怀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尹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