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蚌埠市三清置业有限公司与魏传顺、魏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三清置业有限公司,魏传顺,魏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1593号原告:蚌埠市三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圣泉大道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67263329XY(1-1)。法定代表人:周茂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靖,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何何,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魏传顺,男,195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魏帅,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蚌埠市三清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魏传顺、魏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蚌埠市三清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蚌埠市三清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蚌埠市三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葛怀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尹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