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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1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刘桂美、戴树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美,戴树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1执293号申请执行人刘桂美,男,1972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涿鹿县。被执行人戴树旺,男,1975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涿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731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戴树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戴树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戴树旺的银行存款36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白海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