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1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刘桂美、戴树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美,戴树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1执293号申请执行人刘桂美,男,1972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涿鹿县。被执行人戴树旺,男,1975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涿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731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戴树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戴树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戴树旺的银行存款36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白海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