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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盘水金利担保有限公司、六盘水恒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金利担保有限公司,六盘水恒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执123号申请人执行人: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法定代表人:罗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六盘水金利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桥新区。法定代表人:李荣杰,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六盘水恒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法定代表人:谭俊,系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盘水金利担保有限公司、六盘水恒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02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六盘水金利担保有限公司、六盘水恒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履行期限届满时就申请强制执行,在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令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龙国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