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22民初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张富强与陈天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强,陈天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1671号原告:张富强,男,汉族,1973年11月9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陈天蜀,男,汉族,1963年4月21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富强诉被告陈天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富强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日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富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富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张富强负担。审判员 王  定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敖体燃(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