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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5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丰亮、马现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5财保47号申请人:王丰亮,男,汉族,1965年3月12日生,农民,初中文化,现住隆尧县,委托代理人:丁运国,隆尧县卓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马现华,男,汉族,1981年5月20日生,现住隆尧县,申请人王丰亮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相当价值的财产或到期债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现华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英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贾丽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