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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2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昌银、魏海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昌银,魏海容,凌爱萍,朱昌春,洪礼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2800号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经济开发区华阳西路。法定代表人:陈洪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昌银,男,1973年5月29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告:魏海容,女,1973年3月9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址同上。被告:凌爱萍,男,1965年7月27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告:朱昌春,男,1977年2月25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告:洪礼华,男,1974年8月9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昌银、魏海容、凌爱萍、朱昌春、洪礼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834元,减半收取4917元,由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吴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谢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