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洪章买卖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7执564号申请执行人王洪章,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景县景州镇石桥村*号。被执行人冀州市旺达建筑有限公司,地址:冀州市兴华南大街。法定代表人史弼岳,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王洪章与冀州市旺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220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冀州市旺达建筑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砂石料款216800元,剩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3200元。本院(2017)冀1127民初5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冀1127执564号执行案件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