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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民初3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彭洪杰与赵文学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洪杰,赵文学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3271号原告:彭洪杰,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赵文学,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彭洪杰与被告赵文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彭洪杰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洪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0元(已减半),由原告彭洪杰承担。审判员  王维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袁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