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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2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柳合兵与邬文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合兵,邬文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2260号申请执行人柳合兵,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邬文灿,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合兵与被执行人邬文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湘0121民初4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柳合兵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21民初40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邬文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柳合兵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费18978.48元;承担案件诉讼费111元、案件申请执行费186元。被执行人邬文灿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邬文灿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柳合兵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邬文灿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本院认为该案理应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饶兴武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 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