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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终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陈燕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燕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终265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燕龙,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仙游县看守所。辩护人蔡德火,福建福莆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燕龙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闽0322刑初19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燕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原审被告人陈燕龙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燕龙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燕龙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燕龙撤回上诉。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7)闽0322刑初19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金荣审判员  陈若男审判员  王长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黄婷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