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4执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超与泗洪县双沟粮食储销有限责任公司、许建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超,泗洪县双沟粮食储销有限责任公司,许建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2262号申请执行人张超,男,1978年8月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被执行人泗洪县双沟粮食储销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3944635-0,地址宿迁市泗洪县双沟镇西山头。法定代表人许建兵,该单位经理。被执行人许建兵,男,1962年8月22日生,汉族,公司经理,住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泗洪县双沟粮食储销有限责任公司、许建兵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超96909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160元、保全费5000元,由泗洪县双沟粮食储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经申请执行人张超申请,2016年6月6日,本院立案执行,2016年6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泗洪县双沟粮食储销有限责任公司、许建兵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6年6月16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2016年6月28日查封泗洪县双沟粮食储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苏N×××××、苏N×××××、苏N×××××小型汽车(未实际扣押),审理中保全许建兵所有的位于泗洪县红利来建材大市场10幢309房产(已抵押,无益处置),2016年7月20日查封许建兵在淮河米业股权40%,将许建兵所有的位于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先锋商业城华丰花园二期2号楼2单元02室房产作价60万元交付给张超用于抵偿其部分债务,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忠民执行员 李保锦执行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沈文斐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