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3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双桥经开区渝川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与王文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桥经开区渝川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王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3187号原告:双桥经开区渝川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双钱大道3号。经营者:郑中明,男,生于1968年7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王文海,男,生于1991年10月27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双桥经开区渝川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与被告王文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6月1日,双桥经开区渝川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经营者郑中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双桥经开区渝川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04元,由原告双桥经开区渝川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承担。审判员 张志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雷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