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孙淑华与郑思国共有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淑华,郑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148号申请执行人孙淑华,身份证号码:230206196610201141,女,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火电二委2组。被执行人郑思国,身份证号码:230206196803161115,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富拉尔基发电总厂燃料分厂工人,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环宇小区2栋6门40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淑华与被执行人郑思国共有纠纷一案中,孙淑华于2017年4月7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郑思国给付分割款110438.35元,案件受理费1033.20元,合计111471.5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郑思国自动履行了义务,将111471.55元交付给孙淑华,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亚轩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广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