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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6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孙淑华与郑思国共有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淑华,郑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148号申请执行人孙淑华,身份证号码:230206196610201141,女,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火电二委2组。被执行人郑思国,身份证号码:230206196803161115,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富拉尔基发电总厂燃料分厂工人,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环宇小区2栋6门40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淑华与被执行人郑思国共有纠纷一案中,孙淑华于2017年4月7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郑思国给付分割款110438.35元,案件受理费1033.20元,合计111471.5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郑思国自动履行了义务,将111471.55元交付给孙淑华,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亚轩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广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