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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21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都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21执38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都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都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行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6)吉0221民初11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永波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赵新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季振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