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7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与上海宇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上海宇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7339号原告: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法定代表人:顾红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希光,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征,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宇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黄桂珍。原告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宇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韩春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沙芝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