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XX安与曾学平、张德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安,曾学平,张德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XX安,男,195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曾学平,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张德容,女,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XX安与曾学平、张德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曾学平登记所有川CXXX**号别克牌小型轿车、川CXXX**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曾学平所有的川CXXX**号别克牌小型轿车、川CXXX**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虞健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