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执恢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龙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市兴龙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辽源市宏达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市龙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辽源市兴龙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辽源市宏达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恢286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市龙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健被执行人:辽源市兴龙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辽源市宏达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源市龙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市兴龙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辽源市宏达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辽源市兴龙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辽源市宏达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塔吊、土地、房屋进行拍卖,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最终流拍价格接收上诉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终结(2016)吉辽国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吴和文审判员 闫 广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