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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5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肖林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肖林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民初330号原告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031862-0。住所地:开封市三里堡街**号。法定代表人陈振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云岭,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雷智慧,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肖林军,男,1967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开封市龙亭区。原告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林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艳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