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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民初6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与孙某某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孙某某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6931号原告: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负责人:谈某某,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孙某某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孙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撤回对孙某某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撤回对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长  李振宇人民陪审员  邓晓阳人民陪审员  李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想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