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执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邱某与李某1、李某2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某,李某1,李某2,李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1459号申请执行人:邱某,女,194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展新,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某1,男,1962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李某2,女,1963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李某3,女,1969年2月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申请执行人邱某与被被执行人李某1、李某2、李某3继承纠纷一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6)苏0602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应尽的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某1、李某2、李某3银行存款各人民币2479.17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纪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孙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