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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章松柏、张爱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松柏,张爱红,章修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06民初655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南路1659号1A-5A。法定代表人:孙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清,男,该公司客户经理。被告:章松柏,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张爱红,女,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章修全,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与被告章松柏、张爱红、章修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松柏、张爱红、章修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章松柏、张爱红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10646.25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21日);2.章松柏、张爱红按年利率12.75%支付2017年2月22日至实际还款日的逾期付款利息;3.章修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章松柏、张爱红、章修全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6日,章松柏、张爱红向农商行博望支行申请贷款3万元,借款期限至2014年8月6日,年利率8.5%,逾期利率为原贷款利率的1.5倍,章修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农商行博望支行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贷款发放义务。贷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章松柏、张爱红归还了至2014年4月19日的利息,2017年5月17日归还了本金20001.1元,余欠本金9998.99元及2014年4月20日之后的利息未付。章松柏、张爱红、章修全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23日,农商行与章松柏、张爱红、章修全签订了《“金农易贷·福农卡”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章松柏、张爱红向农商行的借款额度为3万元,用途为养殖,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13年7月23日至2018年7月22日,单笔贷款的期限小于等于12个月、固定年利率为8.5%,若借款方未按时还清任意一期借款本金和利息,乙方有权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按贷款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和复利;章修全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至本合同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止。2013年8月6日,农商行依约履行了3万元贷款发放义务,借款期限至2014年8月6日。借款到期后,章松柏、张爱红归还了至2014年4月19日的利息,2017年5月17日归还了本金20001.1元。另查明,截止2017年2月21日,章松柏、张爱红所欠农商行博望支行本金为3万元。2014年4月20日至2014年8月6日期间的正常利息为765元(3万元×8.5%×108天÷360);2014年8月7日至2017年2月21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为9881.25元(3万元×8.5%×1.5×930天÷360),合计利息10646.25元。上述事实,有农商行的陈述及其提交的“金农易贷·福农卡”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借款借据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农商行与章松柏、张爱红、章修全签订的“金农易贷·福农卡”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合同签订后,章松柏、张爱红在额度有效期间和借款额度内向农商行借款,农商行依约履行了借款发放义务,章松柏、张爱红应在借款期满后依约还款,对未归还的本金及利息,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本案诉讼过程中,章松柏已归还本金20001.1元,章松柏、张爱红尚欠借款本金为9998.99元,章松柏、张爱红应及时归还借款本金9998.99元及相应的利息。章修全作为章松柏、张爱红“金农易贷·福农卡”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于章松柏、张爱红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章修全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依法享有对章松柏、张爱红的追偿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章松柏、张爱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8.99元及利息10646.2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017年2月22日至5月17日利息,以本金3万元为基数;2017年5月18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9998.99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2.75%计算);二、章修全对上述借款的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章修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对章松柏、张爱红享有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408元,由章松柏、张爱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永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安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