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8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吴天文与漳州金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天文,漳州金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8民初2180号原告:吴天文,男,195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励平,福建新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金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和县三平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600400002912。法定代表人:黄庆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惠忠、蔡柳生,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天文与被告漳州金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本案审理期间吴天文与漳州金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庭外和解一个月。原告吴天文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天文以与漳州金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天文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吴天文负担。审 判 长 朱杰光审 判 员 黄伟兵人民陪审员 李跃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曹琳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