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秀秀与白玉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秀秀,白玉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2执51号申请执行人:徐秀秀,女,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余井镇岭头居委会窑屋组。被执行人:白玉标,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袁寨镇北照村袁窝庄。本院在执行徐秀秀与白玉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57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8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2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于2017年5月20日向申请人发出执行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伟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耘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