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阳建国诉被告崔旭娜、深圳市鼎鼎牛锅餐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建国,崔旭娜,深圳市鼎鼎牛锅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37号原告:阳建国。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昊。被告:崔旭娜。被告:深圳市鼎鼎牛锅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2066号富宝楼二楼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AXX459。法定代表人:崔旭娜。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育涛。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阳建国诉被告崔旭娜、深圳市鼎鼎牛锅餐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粟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