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郁小燕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晋03刑申5号张桂贞、郁小平:你二人因郁小燕犯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不服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2015)矿刑初177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6)晋03刑终168号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宣告郁小燕无罪”为由,向本院申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郁小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之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对于你二人所提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宣告郁小燕无罪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判认定郁小燕犯罪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及原审被告人的供述等,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原审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的事实及情节。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提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你二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二人的申诉,予以驳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