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刑终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福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福洪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刑终121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福洪,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玉山县,汉族,高中文化,阳新县丽华购物广场总经理,户籍地为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现住阳新县。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2016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1日经阳新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阳新县看守所。辩护人邹良君,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福洪犯骗取贷款罪一案,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6)鄂0222刑初12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福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徐福洪,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本案是徐福洪个人骗取银行贷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16]鄂02**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小群审判员 李立新审判员 吕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