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刑初20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秦小红抢劫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小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刑初2021号之一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小红,女,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辩护人徐兴华,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以(2016)沪0113刑初2021号刑事裁定,对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秦小红抢劫一案中止审理。经查,被告人秦小红于2017年6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杨 婷代理审判员 于 静人民陪审员 周月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朱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