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民催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新安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2017民催13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安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运城市奥科远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催13号申请人:新安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安县。法定代表人:杨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金龙,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晓龙,住河南省宝丰县,系该公司员工。申报人:运城市奥科远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空港新区。法定代表人:翟引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志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新安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因不慎丢失号码为306000512226XXXX的汇票1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后,于2017年5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60日内申报权利。申报人运城市奥科远电器���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新安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晓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钟 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