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东红与被执行人刘志鹏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红,刘志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835号申请执行人:李东红,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大同市民政局职工,住本市城区桐城金域。被执行人:刘志鹏,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城区宏洋美都。本院在执行李东红与被执行人刘志鹏金钱给付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刘志鹏履行归还借款共16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140元,共计16340元。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志鹏名下的存款1634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雅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