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81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绥芬河市宏盛工程机械租赁部与被告牡丹江市西安区宏宏源汽车配件商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芬河市宏盛工程机械租赁部,牡丹江市西安区宏宏源汽车配件商店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387号原告:绥芬河市宏盛工程机械租赁部。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经营者:李雪双,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洪鑫,绥芬河市绥芬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牡丹江市西安区宏宏源汽车配件商店。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经营者:刘艳红,女,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原告绥芬河市宏盛工程机械租赁部与被告牡丹江市西安区宏宏源汽车配件商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芬河市宏盛工程机械租赁部撤诉。案件受理费3862元,减半收取计1931元,由原告绥芬河市宏盛工程机械租赁部负担。审判员  车玉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戴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