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1民初5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高鹏、华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鹏,华丽,赵国鑫,天津市全民房地产经济有限责任公司,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1民初5719号申请人:高鹏,男,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被申请人:华丽,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卉康道。被申请人:赵国鑫,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卉康道。第三人:天津市全民房地产经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知景道。法定代表人:刘兵,总经理。第三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2号亚太商务楼。法定代表人:YONGSUKCHO,董事长。申请人高鹏与被申请人华丽、赵国鑫、第三人天津市全民房地产经济有限责任公司、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华丽、赵国鑫名下座落于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卉康道63号云锦观锦园12-1-1901号房屋,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要求对被申请人华丽、赵国鑫名下座落于天津市西青区××云锦观××号房屋进行查封,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华丽、赵国鑫名下座落于天津市西青区××云锦观××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6月2日至2019年6月1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毁损,并不得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康姝附本案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