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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西银与被执行人曹清海、江堂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曹清海,江堂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男,196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曹清海,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江堂琼,女,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江西银与被执行人曹清海、江堂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曹清海、江堂琼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财审判员  陈文芳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许德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