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西银与被执行人曹清海、江堂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曹清海,江堂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男,196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曹清海,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江堂琼,女,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江西银与被执行人曹清海、江堂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曹清海、江堂琼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财审判员 陈文芳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许德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