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626执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以兵、张雪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执保566号申请人:张以兵,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申请人:张雪芹,女,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被申请人:鲁飞,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被申请人:菅爱英,女,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以兵、张雪芹与被申请人鲁飞、菅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鲁飞、菅爱英在银行的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鲁飞、菅爱英在银行的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祁永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巧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