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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商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婧、张绍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婧,张绍华,范夕坤,刘希梅,刘术福,王永香,刘治斌,范秀芬,刘晓,邱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商初字第1448号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傅浩。被告:李婧。被告:张绍华。被告:范夕坤。被告:刘希梅。被告:刘术福。被告:王永香。被告:刘治斌。被告:范秀芬。被告:刘晓。被告:邱芹。本院在审理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婧、张绍华、范夕坤、刘希梅、刘术福、王永香、刘治斌、范秀芬、刘晓、邱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宝启审 判 员  付平平人民陪审员  杨树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