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商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婧、张绍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婧,张绍华,范夕坤,刘希梅,刘术福,王永香,刘治斌,范秀芬,刘晓,邱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商初字第1448号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傅浩。被告:李婧。被告:张绍华。被告:范夕坤。被告:刘希梅。被告:刘术福。被告:王永香。被告:刘治斌。被告:范秀芬。被告:刘晓。被告:邱芹。本院在审理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婧、张绍华、范夕坤、刘希梅、刘术福、王永香、刘治斌、范秀芬、刘晓、邱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宝启审 判 员 付平平人民陪审员 杨树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