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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999张宝叶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叶,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999号申请人:张宝叶,女,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市县区。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依据:(2017)苏0703民初84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张宝叶与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703民初8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艺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