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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杜迎春与王国刚、叶有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迎春,王国刚,叶有太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1101号原告:杜迎春,女,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润琴,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刚,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现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叶有太,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德琨,岳西县天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岳西县天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迎春与被告王国刚、叶有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杜迎春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迎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迎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迎春负担。审 判 员 程灿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储昭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