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2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邯郸市峰峰国祥煤炭洗选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安阳顺峰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峰峰国祥煤炭洗选有限公司,河南省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安阳顺峰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917号原告邯郸市峰峰国祥煤炭洗选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界城镇柳条村。法定代表人王巍,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常新麟,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铜冶镇南工业路。法定代表人王新顺,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波、李俊霞,河南禹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峰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铜冶镇南工业路。法定代表人郭宏亮,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金枝,河南禹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峰峰国祥煤炭洗选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安阳顺峰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峰峰国祥煤炭洗选有限公司未按本院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7764元,减半收取13882元,由原告邯郸市峰峰国祥煤炭洗选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文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