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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7执81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行、杨某某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行,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7执81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行,住所地:遂川县东路大道93号附6号,组织机构代码:86231xxxx。负责人陈某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住遂川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827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启立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57673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等进行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裁定每月提取被执行人工资收入2000元,现仍在提取中。本案未执行标的为57673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川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7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艳明审 判 员  邓裕清代理审判员  何观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谢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