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初4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忠、杨柳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杨柳,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4663号原告:杨忠,男,1968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杨柳,女,1971年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尽忠,男,1951年8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孙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忠、杨柳诉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忠、杨柳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两原告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茅玲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 凌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