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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志雄与被执行人唐清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志雄,唐清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5执135号申请执行人:朱志雄,男,汉族,1975年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唐清虎,男,汉族,1970年8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志雄与被执行人唐清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唐清虎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房产,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冻结了其所有的豫A567**号宝马牌车、豫A59L**号丰田牌车、豫A789**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豫AV9L**梅赛德斯奔驰牌车的所有权登记手续,并冻结了其在河南益豪实业公司的股份1840000元。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将被执行人唐清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发明审判员  强 斌审判员  庄怀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马静兆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